2月10日,记者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获悉,为适应新时期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需要,推进青岛地下空间科学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发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在前期调研基础上,形成了《青岛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草案)。草案涵盖了青岛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目的、依据和原则,同时对地下空间规划制定、用地管理、工程建设管理、不动产确权登记以及使用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并明确了违反条例规定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鼓励建设公共服务设施
条例中所称的“地下空间”,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表(含海域、山体)以下空间,包括结建式地下空间和单建式地下空间。结建式地下空间是指结合地表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单建式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不依附于地表建筑物建设的地下空间。
地下空间实行分层利用。按照浅层、中层及深层实施控制。浅层地下空间主要用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停车场、市政设施等,中层地下空间主要用于轨道交通、道路、物流管道、仓库等,深层地下空间主要用于特种工程。据了解,地下空间优先安排市政、交通、人民防空、防灾减灾、公共服务等设施,鼓励竖向立体综合开发和横向连通开发。结合青岛城市特色,研究特殊区域(包括胶州湾及近海区域、山体、军民融合区等)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经营性工程建设须招拍挂
草案中指出,建设单位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依法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地下建设工程,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经营性地下空间工程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批准的地下空间使用用途,依法确定相应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结建式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终止年限不得超过其规划用途法定最高年限,也不得超过地上相同用途建设用地的终止年限。
草案中还提到,地下空间确因与其他工程连通需超出地表或批准用地范围的非营利性连通通道,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鼓励地下空间互连互通,鼓励建设单位提供地下公共交通设施出入口、连通通道等。
地下工程施工不得扰民
记者注意到,草案中指出,地下工程施工前,对地面及周边现有建筑物、市政设施、地下管线、人防工程、文物、古树名木、公共绿地进行必要的调查、记录,制定可能造成损坏或者重大影响的应急预案和预防措施,并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动态监测。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工程开工前,将保护措施告知相关产权人或者管理人。
地下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护措施,科学合理地协调地表空间和地下空间的承载、震动、污染、噪声及相邻建筑物安全,不得破坏地下市政管线功能,尽量减少对地面交通运输的影响,不得妨碍地表的规划功能,不得对他人建(构)筑物、附着物造成危害。
此外,地下空间工程建设涉及地下连通工程的,先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范标准预留地下连通工程的接口,后建单位应当负责履行后续地下工程连通义务。轨道交通建设应当与沿线地块、道路、地下公共通道及市政设施等工程建设相衔接。
不动产登记要注明用途
按照法律、法规和不动产登记的有关规定,草案中指出,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下建(构)筑物将进行权属登记,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以宗地为单位,并通过水平投影坐标、竖向高程和水平投影最大面积确定其权属范围。分层建设的地下空间,需在宗地图上注明每一层的层次和标高范围。
半岛记者了解到,在登记程序方面,地下空间权利人应当持用地审批、规划许可、竣工验收、权属来源等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地下空间不动产登记时应当在登记簿及权利证书中注明“地下空间”,并按规划要求注明用途。属人民防空工程的,还应当注明“人防工程”。地下公共停车场、公共连通通道等公共设施,不得进行分割登记。
堵塞通道可罚五万元
草案中对地下空间的使用管理作出了规定,在地下空间的使用的责任主体方面,地下空间建(构)筑物和设施的所有权人为地下空间的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人。地下空间建(构)筑物和设施的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清的,管理人是使用和维护责任人。承租人、借用人等使用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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